华商教〔2015〕1号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省级教学成果奖
培育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方案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4]17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6〕64号)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创新强校工程”2014-2016年建设规划》,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立相适应的教学成果建设与培育项目。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为目标,通过“以立项培育促进教学改革,以实践总结提炼教学成果,以成果推广提高办学水平”,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提升学校教学质量。
二、建设目标
依托各级教研教改项目培育校级教学成果奖,加强成果的推广应用,不断扩大成果应用范围与应用成效。将已有初步成效的校级教学成果,或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创新发展的项目推荐为省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力争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三、建设内容
以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为宗旨,以对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机制与途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进行综合改革研究与实践为主要内容,突出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整体性、综合性和实际运用。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项目;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项目;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项目。
四、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须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一)符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方向及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特色和亮点,对贯彻落实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有重要意义,提供的支撑材料真实可靠;
(二)已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持背景,并依托该项目已开展相关教改研究与实践的项目。包括所有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质量工程)、省级教研教改、“创新强校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强师工程等教学类、科研类所涉及的各类结项或在研的项目;
(三)虽无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但该项目是学校近年来一直推进的、经重点建设和培育可产生较高水平教学成果的教改项目;
(四)凡申报的项目,须有1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一般应有体现教学改革成效水平的已公开发表的教研论文、论著或教材等。已评为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可优先推荐;
(五)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我校专职教师、教辅和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师德教风,近一年内无教学事故或教学投诉问题,同时应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六)成果的主要完成部门,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系部和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其它部门。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部门不超过3个。项目若与外单位合作,项目支持人须是本校在岗在编的教师;
(七)反映教学成果的主要材料是:反映该成果的理论与实践效果的总结、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以及正式出版的教材等有关资料。实物性的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及鉴定书等;
(八)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者,予以撤项,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五、遴选流程
由项目主持人统一填写《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申请书》,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评审后,向教务处推荐。由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汇总提交到学院,组织专家无记名投票评审,评审结果报学院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省教育厅。
六、项目资助与管理
(一)立项项目学校暂无额外经费支持,从项目原有经费支出。若有省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专项资金下拨,则按相关文件执行,经费使用限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费、材料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评审鉴定费等方面;
(二)成果完成期限为2-3年,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者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项,对延期后仍不能结项的将予以撤项,并不能再次作为主持人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
七、奖励办法
(一)项目经培育后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除省教育厅颁发证书和奖金以外,学院给予奖励;
(二)对获奖项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在技术职称评聘、业绩考核中作为一项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