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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02 来源: 责任编辑:jwcgl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制度

第一章 教学制度

第一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制度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的教学制度,每学分的学习量为16-18个学时。实行学分制,辅之以学分绩点制。学生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计划选读课程考核及格,获得特定专业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数,并符合课程模块学分数要求,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具有毕业资格,学习成绩优良,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者且无严重纪律处分记录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分制教学制度由相应的管理制度构成。

第二条实行标准学制与弹性学制

学分制设定学生的学习年限,其中标准学制是一个理论参照值,即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般需用4年时间完成学业;弹性学制则允许学生最短3年最长7年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资格。标准学制和弹性学制以《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实行间修制

学分制设定学生可间歇学习(修读进程中可休学),称为“间修制”。休学复学管理办法见《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六章。

第四条实行导学制

学分制设立学生修业过程的指导制度,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分制导学工作条例》的规定,学生入学后,在指导教师或其他辅导人员的帮助下熟知本校相关管理制度尤其是《学生手册》汇编的制度,掌握所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以便根据个人的学习能力科学合理地安排学习进程,遵守学习制度,认真修读课程。

第五条实行选课制

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计划和个人修读计划,在指定的课程模块中选读课程。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总数至少不低于10学分,至多不超过24学分。

第六条 实行重修制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直至及格;在弹性学制内重修次数不限。补考成绩及格以上绩点为1.0;重修及格以上的绩点按第一次修读的绩点计算办法计算。

第七条 实行主辅修制

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辅修专业实施办法》,学校设置辅修制度,是根据学生学习需求和个人发展差异,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学生可以主修专业之外,选择修读辅修专业。主、辅修专业都必须在弹性学制内修读。

第八条实行学分互认制

学生经批准在跨校(境)访学或在联合办学中所获得的学分,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暂行)》予以认定。

第九条 实行学业预警制

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对学生课程修读过程的考勤、学习成绩等情况按不同程度进行警示和帮扶,督促和帮助学生尽可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专业与学位

第十条 专业

专业指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所分的学业门类,学生按照填报并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生制度录取的专业学习,在弹性学制内需要发生专业转移的,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是授予本科毕业生个人的一种学术性称号,表示其受教育的程度和达到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生根据所修专业授予不同学科的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每年6月前完成学业准予毕业的,学校在当年7月(含)前颁发毕业证书;每年7月才完成学业准予毕业的,学校在当年12月(含)前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颁发学位证书。

辅修专业毕业发给辅修证明书;在弹性学制内获得双学位的,在其学位证书上同时标注。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遗失不予补发,只能办理申请手续获准后开具相关证明。

标准学制应届获得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的,由学校统一审核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非标准学制(弹性学制)内完成学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审核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第三章

第十三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通识类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综合实践必修课。

(二)选修课:指根据人才培养的普遍要求以及专业培养目标,学生在规定的模块或学科领域中选修其中部分课程以达到规定的学分,或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展个人的特长、爱好而选读的课程。这类课程包括通识类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三)军训、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是教学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相应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大学生健康教育、就业指导课以及规定的课外学分。

第四章学分和绩点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依据,以学期(每学期18周)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原则上一学期每周上课18学时计1学分;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可折半计算学分;

(三)集中进行的专业(毕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计1学分。

第十五条 各层次各专业学生须修满该层次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数。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应低于10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一般不得超过24学分,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教学系领导批准可适当增加修读学分。

第十七条 承认其他同一(或更高)层次院校的相同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正常考试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60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补考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载,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学分绩点为“1.0; 重修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载,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学分绩点按实得绩点记载。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该课程的学分数

 

该学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该学期修读∑学分数 



∑学分绩点

累积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数

第二十条 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学生的学年学分绩点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挂钩。

第五章课程的修读与免听、免修

第二十一条 凡是必修课,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的安排按时修读,但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3.0)以上者,可以提前修读;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教学系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也可以推迟修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只能按教学计划的安排修读课程。从第二学期起,除了修读必修课,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从本专业开出的选修课范围内选择修读,从开设的通识类选修课和其他专业指定的专业选修课程中选择修读。

第二十三条 为调动学生自学的积极性,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3.0)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一学期内可以免听1门课程,但必须参加期中测验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并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期末跟班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业优秀或已修读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拟申请免修某些课程,其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含4.0)以上,当学期可申请1门课程免修。申请须提交免修课程的自学教材、笔记和作业等自学材料,经开课教师和学生所在教学系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以80分记录。

(二)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层次相同的课程,必须提交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示的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开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同意(必要时可进行考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成绩可冲抵大学校内课程“大学英语Ⅰ”至“大学英语Ⅳ”的考核成绩,一律折算为70分。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水平考试一级的成绩可冲抵校内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的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其绩点为1.0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如实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满60分者为及格)、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和二级计分制(合格和不合格)记分,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总评成绩在及格或以上,方可获得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的成绩单。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在成绩记载中,凡有补考、缓考、旷考或考试作弊都必须注明。

第三十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试题要反映该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正常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至考核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专业选修课程可以选择补考和重修,也可以另选;公共通识类选修课不及格或重选或另选,不设补考。重修不予补考,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于考试之前提出缓考申请,否则按旷考论处。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时间内进行。正常修读的课程申请缓考,其考试成绩按正常修读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单独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随以后学期开课的班级考试。

第三十三条 凡正常考试擅自缺考(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取消下一学期的补考机会,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违纪的考生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缺课(含请假、旷课)或缺作业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作业数)1/3或以上者,取消该课程本学期的考试资格,不予补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后的假期中以学校设置分派的网络个人账户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学期修读的各门课程成绩,并予以储存;查询中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记录而须补考者,应做好下一学期初补考的准备。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前开考,补考安排由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发出通知,补考学生应予主动关注,按时参加。

第三十六条 在学期间,学生必须参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时整理回顾自己的课程修读记录,安排好修读进程。凡考核不及格按规定必须重修的课程,一般在下一学年相同学期(春季学期或秋季学期)开出,重修选课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前组织,选课通知由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发出,在相应学期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应予主动关注,及时选课后参加重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内援引的一系列教学管理文件如果发生修订变化,以新修订的版本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制度》(华商院〔201766号)同时废止。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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