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标志性成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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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标志性成果奖励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06 来源: 责任编辑:教务处

华商教〔2015〕2号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依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6〕64号)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深入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规范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果内容  

(一)创新成果。在优化专业结构、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建设、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实验手段等方面有创新价值的成果;  

(二)应用成果。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计划,在组织教学工作、推进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风学风建设、革新现代教育技术、编写有特色高质量教材、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等方面有应用价值的成果;  

(三)实践成果。结合我院教学现状,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创新,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加强实践教学建设、开展校外实习基地管理等方面有价值的成果。  

二、具体要求  

(一)申报的教学成果应已完成并经过1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内容能反映当前教改的热点问题和我院教学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操作性强、影响面广、创新点明显、支撑材料详实可靠;  

(二)以我院为所在单位立项的各级教研教改项目,经过不少于2年的的实践与推广,效果明显,通过专家鉴定结项,可优先考虑;  

(三)成果主持人和参与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师德教风,主持人一年内无教学事故或教学投诉问题,同时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四)原则上每项成果主持人为1人,团队成员不超过5人。  

三、评选办法  

(一)由成果主持人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提供佐证材料,系部择优推荐,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遴选出符合评选要求的侯选名单提交学院评审,并将评选结果公示、公布。  

(二)院级教学成果奖暂设一等奖2-3名,二等奖3-5名,可优先作为我院省教学成果奖的培育项目。  

(三)获奖项目将由学院颁发证书,对成果的第一、第二完成人,在技术职称评聘、业绩考核中将作为一项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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