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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考试与试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05 来源: 责任编辑:jwcgl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考试与试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提请核查试卷。提请核查试卷的学生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附表xj-10),经系主任批准,由教学秘书(或指派的另一名教师)和判卷教师一起复核原始试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评卷确有失误或成绩录入出现失误,应更正成绩的,须由经办人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生课程成绩更正审批表”(附表xj-11),经复核人员签名确认,报系主任同意,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更正。

成绩更正表由开课系统一收集,于9月12日17:30之前交到教务处。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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