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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实验课试做、试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5 来源: 责任编辑:
华商教 [2013] 152号
关于做好实验课试做、试讲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提高我院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对我院实验课指导教师试做、试讲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实验指导教师由任课教师和有实验教学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实验教学原则上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承担。
2. 实验技术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做好实验室管理及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共同担负教书育人的责任。
3. 新开实验和首次担任实验课教学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试做、试讲,合格后才能上岗。试做、试讲记录由各实验室保存归档。
4. 由各教学单位汇总本单位拟试讲指导教师名单,安排试讲时间、地点,准备试讲材料,并提前1天将试讲内容及听课时间、地点报送给听课教师、专家、督导。
5. 对试讲不合格的指导教师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并在试讲结束后3天内报送教务处及人事处。
附件:1.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实验课(项目)试做记录表
      2. 实验课试讲听课记录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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