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教 [2013] 152号
关于做好实验课试做、试讲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提高我院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对我院实验课指导教师试做、试讲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实验指导教师由任课教师和有实验教学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实验教学原则上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承担。
2.
实验技术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做好实验室管理及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共同担负教书育人的责任。
3.
新开实验和首次担任实验课教学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试做、试讲,合格后才能上岗。试做、试讲记录由各实验室保存归档。
4.
由各教学单位汇总本单位拟试讲指导教师名单,安排试讲时间、地点,准备试讲材料,并提前1天将试讲内容及听课时间、地点报送给听课教师、专家、督导。
5.
对试讲不合格的指导教师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并在试讲结束后3天内报送教务处及人事处。
2.
实验课试讲听课记录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